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人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证的依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培养方式
健康状况
专业
学制
学历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家庭地址
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隶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部门
单位性质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户口迁入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脸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