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优惠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残疾人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事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暂免征收所得税。所有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费
1、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小的,登记费、协会费、管理费减半。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人协会费适当收取。
二、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报局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三、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残疾人就业人员超过30%的,按福利企业处理,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四、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登记费减半。
五、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业务,规模较小的,免收管理费。如果规模较大(雇用帮手),残疾就业人员超过30%(含30%),管理费按批准标准的50%收取。
3、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援助4。残疾人劳动者权益5。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6。残疾人免费参观7。残疾人旅行8。残疾人就业9。辅助器具优惠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