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性抽检不合格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评价性抽检的目的是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评价性抽检以科学评价为目的,是对市场上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在方案设计上,是根据居民膳食摄入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被评价的品种,根据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验项目,根据食品消费量科学制定抽样区域和抽样比例等。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越高,代表本区域内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越好。评价性抽检的合格率是上级对下级食品安全状况考核的重要指标。
评价性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如下:
1、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2、重金属超标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