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房屋置换的补偿方式非常流行。根据不同情况,主要有以下做法:1。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商品房开发项目一般要求开发商购买或自行建造一定数量的商品房,以满足被拆迁人产权转换的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还应审查房屋置换的参考系统、价格评估、置换比例、差价结算、房屋质量等。开发单位未按承诺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监管部门可以暂停新项目审批,对企业开发资质不予年审,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公共利益项目一般认为,国防、教育、卫生、市政、交通、能源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属于公共利益项目。对于这类建设项目,应首先由国家组织征收,但在更换住房储备时,应保证不低于商业项目的比例。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先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安置房,促进公益项目的顺利进行。(征求意见稿)将危旧房改造项目列为公共利益项目,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有权搬迁。这当然是合理的,但在新旧法的过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政策的衔接。
3、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从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01年修订的新条例,直到2010年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不解除的,只能通过房屋产权调换进行补偿,承租人仍享有房屋调换的租赁使用权。这一规定符合民法买卖不破租赁的理念,充分保证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所必需的。其中,对于房改留下的公房承租人,一般允许按照一定政策转换为房屋所有人,然后进入拆迁补偿程序。不转换的,可以通过公房平移安置。综上所述,企业房地产拆迁置换的补偿方式会根据产权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置换方式。如果当事人需要更换房屋,可以与当地拆迁办详细讨论,确认更换方式和更换后房屋的具体位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房地产置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