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4、不动产灭失的另需提供:土地使用权灭失证明或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或拆迁合同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
5、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另需提供:放弃权利的承诺书;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另需提供:
(1)征(收)地批准文件;
(2)属征地拆迁的,还应提交征地拆迁补偿合同;
(3)属迁建收回的,还应提交原宅基地退出协议书;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不动产权利消失的另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三、如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带上所需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该项业务不收费)。
自不动产登记机构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受理回执》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
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