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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拒绝办理,劳动者如何维权?

2023-09-16 来源:欧得旅游网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相应的证明和办理退工手续。若单位拒绝办理或不提供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其改正,并且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1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必须予以办理。

对于用人单位拒绝办理退工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89条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劳动者离职后遭遇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如何有效维权?

当劳动者离职后遭遇雇主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时,他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维权措施。首先,劳动者应该保留所有与离职相关的证据,如离职通知、工资单、合同等。然后,他们可以与雇主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并要求雇主履行法定的离职手续。如果沟通无果,劳动者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获取法律建议和支持。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保持冷静、理性,遵循法律程序,坚定捍卫自己的权益。记住,维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和正义。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退工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保留相关证据、与雇主沟通、寻求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等。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获取法律建议和支持。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保持冷静、理性,并遵循法律程序,坚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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