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公司
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这是一般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山西省有具体规定,具体操作应与律师电话联系或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