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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债务债权引起的非法拘禁

2023-09-11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一、在债务范围内进行索债的非法拘禁行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

应以非法拘禁罪论,而不具备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绑架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所谓债务为非法的,认定非法拘禁罪。

二、对于超出债务范围进行索债的非法拘禁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原债务数额的,以非法拘禁罪论。明显超出原债务数额的,由非法拘禁犯罪转化为绑架犯罪。

一、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区别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区别:

1、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观行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而绑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别人,绑架的行为应当具有强制性;

3、法定性方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死刑;而绑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4、实践中认定方面: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

二、绑架罪“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认定“情节较轻”,主要是对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1.绑架后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绑架罪系行为犯,绑架后并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也成立绑架罪既遂。但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出于悔悟或慑于法律威严等原因,未勒赎而主动放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若对此种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也一律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罪刑明显不相适应,故可将其归入情节较轻的情形之一。

2.因合法要求、利益得不到满足、保护而实施绑架人质的过激行为构成犯罪的。例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农民工为追讨欠薪等情形下,为引起社会、政府关注和重视而绑架人质的。

3.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行为人出于气愤、报复等原因实施绑架犯罪的。例如因婚姻、感情问题产生纠纷,感情受欺骗方出于泄愤、报复、索取赔偿等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的。由于此种犯罪有一定的起因,被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通常发生于特定人之间,对治安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破坏较小,相比之下危害性也较小,故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4.发生于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对发生于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若被害方在事后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认定情节较轻有利于发挥刑罚教育、感化的功能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为索取真实债务而绑架债务人,索要财物数额过大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行为人索要财物的数额明显超过债务本身的,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无不当。但考虑双方之间毕竟有一定的债务存在为基础,仍有别于单纯为勒赎而随意选择目标作案的绑架犯罪。在行为人索要的财物数额过大而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结合具体案件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当然,对于仅以索债为名,以并不存在的债务为借口绑架并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一般不得认定为情节较轻。

6.行为人索取的财物数额确实较小的。对于行为人因生活所迫等原因实施绑架行为,仅勒索少量财物的,如已构成犯罪,亦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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