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
一、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二者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合同,但有本质的区别: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只要提供了劳动,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未交付成果,则无法获得报酬。
(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均有承揽人自行决定。
(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由单位先行承担;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直接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