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进行管辖分工的,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
1.位于城、近郊区的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4.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
1.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5.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6.外省、市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7.房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县、顺义县、平谷县、密云县、怀柔县、昌平县、延庆县等远郊区、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中央和市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特别管辖的规定
1.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仲裁委员会移送的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给区、县仲裁委员会处理。
2.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3.区、县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4.分布在不同区、县的部分行业中无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