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包括选择生育和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得侵害。男方也不得因此主张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如果说双方因是否生育等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