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犯罪客体是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4、客观方面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条件有: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成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行业的有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特征有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主体为证券行业的工作人员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主观上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