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构成窝藏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如有自首、立功等表现的。窝藏罪最轻刑罚是管制。窝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果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第三百—十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只有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某人有犯罪行为后,如果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假证明包庇的,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但从实际情况来考虑,这种情况发生的可户性不大。首先,一个人涉嫌犯罪之后这所以要逃匿,其目的一般是逃避法院的审判——即法律的追究,如果已经被法院追究了责任他(她)就没有逃匿的必要。从另一角度讲,绝大多数的犯罪被法院进行有罪判决后都要收监,这就从客观上失去了被他人窝藏的可能性;其次,为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假证明的情况一般都发生在法院审判以前的侦查取证阶段,而这时法院不可能确定某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客观要件:
1、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2、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