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一、居间合同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注意事项:1、委托人需要保密的,应当与中介人签订保密协议。签订居间合同时,委托人要求的,居间人不得告知对方其名称或者业务名称,中介应该体现在合同中;2、支付报酬的条件是,只有在中介促成合同成立时,中介方才能要求委托方支付报酬;3、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承担居间活动的费用;4、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房屋转让合同是否要原购房者签字
不等于,两者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如下:(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