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保障公民提供证据的条件,协助调查。收集证据需告知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保密涉及秘密和隐私的证据。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将追究法律责任。调取证据需经办案负责人批准,开具通知书,单位、个人应签字盖章,拒绝需注明。必要时,可录音或录像固定证据。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拓展延伸
案件调查取证:公安局全力展开调查行动
公安局针对该案件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取证行动。经过调查人员的勘查、证人的询问以及相关证据的搜集,初步确定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作案经过。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公安局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追踪嫌疑人的行踪,并对可能的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和鉴定。在调查过程中,公安局始终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每一项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通过公安局全力展开的调查行动,将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证据和线索,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结语
公安局在该案件中积极采取法定程序,全面搜集证据,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或无罪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能够得到准确判断。同时,公安局也保障了公民提供证据的客观充分条件,并在特殊情况下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在调取证据过程中,公安局严格依法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对涉及秘密和隐私的证据保密。公安局通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和调取证据通知书的签章,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行动,公安局将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支持,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