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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调取证据法律依据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客观、全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的证据在结案前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人民警察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即:其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被侵害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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