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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中证据调查的技巧和方法

2024-07-02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律分析:一、治安处罚中证据调查的技巧和方法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

二、治安处罚诬告陷害的证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可以根据在询问笔录中做伪证进行处罚的,治安案件中的伪证责任也是治安案件。

所谓伪证,是指被审计单位等审计证据的提供者出于某种动机而伪造的证据。这些证据或因精心炮制而貌似真实证据,或与被审计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巧合,如不认真排除,往往就会鱼目混珠,以假乱真。伪证也是假证据的总称。

证人作伪证可以是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刑法中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305条规定,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方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其证据可以进行驳斥,因此,当事人作伪证相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对案情的发展以及危害的结果要小的多,但是并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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