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