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注意点如下: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
2、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配合伤残鉴定,不得弄虚作假;
3、事故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如何检验鉴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4、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终结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5、争议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6、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7、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应当出具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