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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有哪些职权权限

2024-07-09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转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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