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责任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然而,对于尚未交房的物业,由于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交房,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由此可以看出,物业合同中约定了在开发商交房时便开始计算物业费,那么业主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缴纳物业费,但由于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一直未成功交房,此情形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拓展延伸
未交房期间的物业费是否可以暂缓缴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未交房期间的物业费通常是需要缴纳的。物业费是为了维护和管理房产项目所需的费用,即使在未交房期间,物业管理方仍需履行其职责,如保洁、安保等。因此,一般情况下,物业费不可暂缓缴纳。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合同条款和地方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查阅相关合同和当地的物业管理规定,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请注意,本回答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结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由此可见,物业合同约定在开发商交房时开始计算物业费。然而,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未成功交房,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未交房期间的物业费通常需要缴纳。建议您查阅相关合同和当地的物业管理规定,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