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另一方得不到抚养费的,可以用其财产抵减抚养费。如果不给抚养费的一方有减少支付的情况,他可以减少支付。减收主要是指支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原金额支付,且抚养方能负担大部分子女抚养费,故可以主张减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