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周围半径1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1、取水点半径3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 0 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上、下游1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级保护区。2、取水点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 3 0 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 0 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