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提交的资料:
1、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的机构编制的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的城镇企业出具的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镇私营的企业出具的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的企业以及其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的工商管理的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单位登记表》;
3、《开户申请表》;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授权委托书》;
7、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