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也说明了零容忍态度是防治腐败的必要条件。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对腐败零容忍,是由党执政条件下腐败的严重危害性决定的。历史上,统治集团的严重腐败历来是导致政权更替的主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清醒地认识到,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毒瘤。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面对如此严重的危害,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加以惩治。对腐败零容忍,是由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决定的。这些年,尽管我们党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但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易发多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特别是在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更加复杂化、隐蔽化,监督机制和预防腐败手段还不健全,揭露和查处难度加大;少数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缺乏艰苦奋斗精神,严重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比较严重。在如此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面前,我们对腐败的态度别无选择,只能是零容忍。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