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的存款一般不超过十五万元。
低保户的存款一般不超过十五万元,这是根据各地政策要求而定的;同时,低保户申请的条件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者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但是,如果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其他低保对象家庭,或者拥有非生活必需品如电脑、移动电话等,或者有劳动能力却拒绝就业,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不予保障。
低保户的收入来源:
1、工资收入:指低保户家庭成员通过正式就业所获得的工资、薪金等;
2、经营收入:低保户家庭通过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土地等财产出租或出售所得的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各类社会保障金、补贴等;
5、其他收入:包括偶然所得、亲友赠与等非固定性收入。
综上所述,低保户的存款一般不超过十五万元,但具体条件还包括家庭收入、生活来源、劳动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考量,以确保低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