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5月,杨某在寄宿某中学学校宿舍过程中发现,由于天气炎热,多数学生宿舍都开着门睡觉,便萌生了盗窃学生财物的念头。随后,杨某半夜潜入各个宿舍,多次盗窃学生衣服口袋内现金共计800余元。5月20日,杨某再一次实施盗窃时,被学生当场抓获归案。法院认为,杨某的盗窃数额虽然较小,但其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已经构成盗窃犯罪。【说法】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大小均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入户盗窃不受盗窃金额限制,原因在于入户盗窃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害到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侵害到了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安全感,扰乱了公民的生活秩序。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用于生活的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据此,有观点就认为,只有作为家庭生活的场所才是“户”。这种观点是比较狭隘的,极大的缩小了入户盗窃的打击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宅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其中,就提到了“家庭生活”和“生活”两个概念,只要为生活而使用的房屋就属于“户”的范畴。因为在实际中,用于生活的场所有多种,包括集体宿舍、合租房屋、家庭住宅、单身宿舍等,侵入这些生活场所实施盗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相当的。因此,只要是侵入他人用于生活的住所实施盗窃,就是入户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