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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父母给的红包分手后需返还吗?

2024-07-13 来源:欧得旅游网

张三与李四确定恋爱关系,新年时,到张三家见家长,张三妈妈非常满意,给了一个一万元的红包表示心意。

但是后来双方交恶分手,张三向李四要求返还这一万元红包,李四觉得张三在与其交往期间出轨,心生怨恨,不愿意返还。那么针对此种红包,是否必须返还呢?张三诉称,该红包是赠与给自己未来媳妇的,既然分手,需要返还。李四辩称,双方并无就结婚达成一致,该红包属于一般赠与,在恋爱期间互相赠与属于自愿行为,不应该予以返还。

那么是否需要返还,主要是要判断该赠与行为的性质。如果是属于赠与,第一,要看涉案金额大小,第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条件。如果是赠与,对于钱财的赠与,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是要符合特定情形才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需要予以返还的。对于是否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是需要主张方予以举证证明的。

恋爱容易,结婚不易,婚姻往往承载的是双方家人的殷切期望,因此在未步入婚姻之前,要明白,法律对同居关系是不予保护的,给付财物、托付终身均需谨慎。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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