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独任制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组织形式。当事人选择独任制仲裁庭时,首先,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仲裁员,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其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选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行使其权利,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