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和存储等功能,用于记录消防执法人员和灭火指挥员在消防监督执法和执行任务过程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认真落实本单位执法记录仪配备、训练、佩带、使用、维护、保管和储存等制度,严格设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使用
第六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到社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消防行政处罚,以及从事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七条在下列执法活动中的时段,必须全程连续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停止或者间断: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从到达被检查单位至离开的全过程;
(二)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检查时,到达单位开展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的全过程;
(三)实施火灾事故调查时,到达火灾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提取物证、现场实验、调查询问的全过程;
(四)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时,到达现场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清除(拆除)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
(五)适用简易程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适用一般程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的询问、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过程;
(六)从事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时,从上岗到离岗的全过程。
第八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九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社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支(大)队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应当指定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管理人员,确定专用的计算机、移动硬盘等设备,统一存储和保管本单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交由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管理人员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存档时间不应超过当日24时。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管理人员根据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的数据量,确定资料备份周期(按周、月、季度),应将有关影像资料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按保存期限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作为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
(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检查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经审核、审批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八条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法制员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监督
第十九条支队法制科每月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下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消防监督人员如在执法活动中未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支队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条支队防火处及各大队负责人应当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检查、督导;各单位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单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每天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验收和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抽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一条支队应每季度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消防监督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挂钩。
第二十一条执法记录仪按照“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格随意拆缷执法记录仪。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使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社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调查火灾事故以及从事消防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给予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4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