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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06-26 来源:欧得旅游网

煤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录前言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1

第三章独立董事职权.4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工作.4

第五章独立董事工作条件及配合.6

第六章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9

第七章独立董事职责风险及保障.100

第八章附则.11前言公司自1997年设立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有效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二是增强了公司外部监管和公允运行环境;三是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四是提高了公司运行透明度。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发挥专业优势,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从保障独立董事工作条件、知情权和降低独立董事决策风险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监管机构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九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二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地监管机构颁布的标准确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工作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十七)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须就

第十四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六条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独立董事须就下列事项出具书面独立意见:(一)分别对公司半年度、年度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关于担保的监管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并由公司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否属于公司的日常业务;是否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或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获得或提供的条款进行;是否按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条款进行,且交易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交易额度是否超出香港联合交易所给予的额度上限。

(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提交证券交易所。

(四)对达到上市地监管规定要求的临时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上市地监管规定出现新要求时,独立董事须出具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须每年度向公司确认其独立性,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将独立董事确认函提交香港联合交易所。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须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内容依据见附件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是指到会议现场出席会议或以传真方式参加会议表决)。见附件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须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主要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履职过程中公司的配合情况、自身知情权和独立性是否得到保障、到公司实地考察情况、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章独立董事工作条件及配合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室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董事会办事机构要积极协调相关责任部室为独立董事工作创造条件,为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和发表独立意见提供真实、充分的背景资料、提供合理的支持依据。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需就本制度

第十三条第

(一)项、第十六条第

(四)项规定的临时性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判断或发表独立意见时,公司须于独立董事做出判断或发表独立意见五天前,将相关背景资料、分析文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第二十一条若临时性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5%以上,公司须为独立董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和发表独立意见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公司须聘请专业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须于需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五天前,将相关背景资料、分析文件、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必需)、交易标的审计报告(如有)、交易标的评估报告(如有)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需就本制度

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聘用、解聘会计师事项做出判断时,公司须在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五天前,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提交所有独立董事审阅。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在需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六天前,将审计委员会意见提供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需就本制度

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书面独立意见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于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八天前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并由董事会办事机构提前五天提交独立董事审阅,作为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依据: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独立董事意见形成规范的书面文件,及时提交独立董事签字确认,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需就本制度

第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书面独立意见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于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八天前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并由董事会办事机构提前五天提交独立董事审阅,作为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依据:

(一)持续性关联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的证明;

(二)定期报告会计师关于公司该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专项函件。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独立董事意见形成规范的书面文件,及时提交独立董事签字确认,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需就本制度

第九条第

(三)项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发表书面独立意见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于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八天前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并由董事会办事机构提前五天提交独立董事审阅,作为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依据:

(一)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的说明;

(二)定期报告会计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的说明(主要内容须包括:相关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独立董事意见形成规范的书面文件,及时提交独立董事签字确认,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提交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其他需要独立董事做出判断或发表独立意见事项,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提前三天将相关支持资料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相关责任部门有责任提供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五天前向独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五天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会议议案等材料;于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三天前向独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提交会议议案等材料,以便独立董事合理安排时间,审阅相关资料、积极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明确要求公司增加补充资料。涉及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的,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联名提出增加补充会议资料、延迟召开董事会或延迟讨论董事会部分议案,公司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办事机构根据监管规定,形成独立董事独立性身份的确认函,于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五天前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确认。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及时提交香港联合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公司须积极协助、配合独立董事的实地调查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和现场办公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须每年向独立董事提供至少一次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培训机会,由独立董事根据工作时间安排,决定是否参加培训。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涉及需要披露的,公司须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须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一条如

第六条所述独立董事的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或提议未被采纳,公司须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日常运营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部室需定期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提供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资料、数据和行业信息,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整理分类,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第四十一条根据需要,公司每年可组织一次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现场的考察活动。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须至少保存五年。

第七章独立董事职责风险及保障

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与非独立董事相同,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违反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或向证券交易所做出的承诺,证券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十一条公司未按有关监管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监管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根据XX公司董事决策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在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或为公司谋取合法利益,导致个人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通过董事决策风险基金获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所述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属勤勉尽责的标准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公司章程;

(二)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不使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

(三)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受他人操控;

(四)做出判断及履行义务时,符合相关专业人士在类似情形下所做出的谨慎、合理的判断和行为;

(五)认真阅读相关资料、参考了专业机构意见,根据获得的客观资料做出判断。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附件: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相关规定

1、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第

(五)项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3、XX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第A.1.1规定:“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会议应每年召开至少四次,大约每季一次。预计每次召开此等董事会定期会议皆有大部分有权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身出席,或透过其他电子通讯方法积极参与”。

4、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而签字同意的人数已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作出决议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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