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注意: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年不超过四次(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政策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