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人具有报告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会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会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一、盗窃物和遗失物二者的认定
盗窃物和遗失物二者的认定为:盗窃物一般是指盗窃的犯罪分子窃取的财物,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盗窃的主要对象是物品和货币。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二、捡到东西索要报酬标准
没有这条标准,法律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物品所有权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三、遗失物出租出质买卖是不是有权占有
出租出质买卖遗失物无权占有
1、拾取者无法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一般在捡到无主物时及时归还给所有者;
2、无返还渠道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并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收到;
3、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聘公告,有关部门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