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决定了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否则功能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会成为浮华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这样才能在不损害过错方未来生活的前提下达到上述目的。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主要参照民法中的几个法律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发生的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侵权造成的后果等,侵权人的利益状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