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拾得遗失物之后必须返还给失主,而且如果拾得人没有妥善保管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话,可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法律规定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且如果失主曾经悬赏的话也要兑现承诺,但是在失主没有悬赏,而且拾得人也不能证明自己在保管和返还遗失物的过程中发生了必要费用的情况下,向失主要求支付“感谢费”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