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是哪些
1、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
(2)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收到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1、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处理的规定。有关单位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无人认领的,上缴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七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