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亲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属于合理的,监护人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下可申请撤销监护,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