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级安全隐患(检)排查、整改治理、建档监控及公示挂牌的管理。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4.1各部门、车间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治理。
4.2安环部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监督各部门、车间隐患的整改治理。
5管理内容
5.1总则
5.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1.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3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组织,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做到认真检查、落实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1.3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将检查内容编制成《安全检查表》进行逐项检查并不断对检查表进行完善补充。
5.1.4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险源识别,排查事故隐患,对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5.1.5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均有权向安环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5.2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形式与内容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形式有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形式。具
体执行公司《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要求。
5.3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隐患建档监控
5.3.1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5.3.2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处理。
5.3.3公司级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以情况简报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形式通知被检单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5.3.4公司级(包括各专业部门)、车间均应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监控,落实责任人。台帐内容包括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备注等项目内容,并在备注项目中注明发现隐患的个人或组织。
5.3.5各级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5.3.5.1工段(班组)每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车间领导。
5.3.5.2各部门、车间每月、每年对本专业部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初或次年初向厂领导、安环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5.3.5.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安环部和相关部门报告,安环部汇总并存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5.3.5.4安环部每季、每年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报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
5.3.5.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4隐患整改及验收
5.4.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责任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及时拿出落实措施,落实整改措施。
5.4.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部门、车间、工段(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4.3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四定”、“三不推”。即定项目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来源;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或其他部门,限期整改。
隐患整改通知单要存档备查。
5.4.4各专业检查和公司级检查的隐患整改通知单由安环部下达,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不按期整改或由于不抓紧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
领导的责任。
5.4.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期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5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4.6对因物质、技术所限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在期限前2天将原因书面报安环部,同时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公司应将此纳入年度技措、安措、计划检修和大修计划内,限期解决或停产。确因非公司因素而不具备整改能力的,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5.4.8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验收),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5.4.9各项检查结果、隐患整改情况、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安环部,安环部登记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5.5奖惩
5.5.1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5.2隐患排查及项目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指标及奖励细则在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及安全风险金奖励考核细则中规定。
5.5.3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每处扣150元。
5.5.4未按时上报《安全检查整改落实反馈单》的每次扣60元。
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回执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附录A–版本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