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拟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进行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进行书面报告;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提交书面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规定向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申报接受监督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特此告知!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年月日告知书存根联告知书编号:年月日,我单位已收到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告知书。送达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送达人:接收单位:签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