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