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