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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的划分

2024-07-30 来源:欧得旅游网

保证责任的分类和具体职责是法律担保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一般保证是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则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果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特定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选择担保方式前,应了解不同担保方式下保证人的责任差异。

法律分析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是不一样的,广大群众应当适合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不同担保方式下担保人的责任不同。因此,在决定采用哪种方式进行担保之前,必须先了解其具体的职责。

结语

保证责任的形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无法强制执行时,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务人下落不明、破产、财产不足或保证人放弃权利。而连带责任保证则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必须了解其具体职责,以便做出适当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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