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是:对于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统一,无法预防家庭暴力,无法很好地制裁施暴者。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程度的家庭暴力可以判决离婚,造成判决很不统一,在我所办理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离婚当事人,有的胳膊骨折,有的手指头骨折,有的轻度脑震荡,有的软组织挫伤,有的受精神折磨患有严重的失眠症,有的一年遭遇一两次家庭暴力,有的被限制打电话,有的被限制晚上回家时间等等,多数法院认为这些暴力不够严重,或认为仅此一两次而已,就判决不准离婚。这就给离婚当事人带来困惑,什么样的家庭暴力可以判决离婚,什么样的家庭暴力不可以判决离婚呢?困惑得不到解决,当事人会认为法院判决有问题,会认为司法不公。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施暴者也会更猖狂。但在国内,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也仅仅是事后制裁。民法典虽然将家庭暴力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并规定只能在离婚时才能要求经济或精神赔偿,这些规定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建议:
1、《民法典》进一步细化家庭暴力,并纳入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2、《民法典》应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保护令制度”,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公安就关或法院申请“保护令”,以有效防范家庭暴力。
3、《民法典》应明确规定离婚时施暴者少分财产的比例,目前民法典只是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多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