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住址被上诉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住址上诉人因不服某法院某号判决,特提起上诉。
(二)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严重违背事实的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购机款四万元、分成利润三万元,合计:七万元3.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上诉理由: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相关事实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合伙关系,机械的所有权属两人共有。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这一事实,而一审法院对此却只字未提,相反还歪曲证据证明的事实,如某年某月团司所调解时,被上诉人在自己的笔录里明确承认:“当时以本人的名义买的车,所以合同也是本人的名字,买车时两人商量后由本人出面买,属于合伙经营。”以上笔录是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申请法院调取的,并明确证明是合伙关系,而一审法院却对此证据进行隐瞒不提,而是把证明内容歪曲到借款上。关于俩人的合伙购机经营关系,不但有被上诉人本人承认为合伙关系,还有法院向某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均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合伙购买的机械。四十一团机耕连全连的人能证明两人的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典法》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它条件,又有两人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而一审法院却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某号机车及附属农机具归某某所有,并独断认为上诉人的出资行为是善意协助行为,该判断并不符合事实。
第二、首期出资是上诉人出次3.07万元,被上诉人出资1.325万元。出资比例为上诉人出资比例为70%,被上诉人的出资比例为30%,证据中有当时上诉人向团里交款的收据及机耕连出具的证明证明双方的出资情况,以及被上诉人某年某日在司法所调解笔录明确承认了相关出资情况。通过被上诉承认的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双方的出资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就算双方对此分不清,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典法》第55条规定:按出资占全部合伙人份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的判决,依法改判。以上就是对合伙纠纷民事上诉状内容有什么的相关解释。上诉案件审理程序一般是法院先收到上诉状,并将上诉状转告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也可以不进行提交。经过法院的审查以后,进行开庭审理,判处审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