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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是否会因肺结核感染算作工伤?

2024-07-31 来源:欧得旅游网

结核病不属于职业病,职工患肺结核病不算工伤。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主要侵犯肺部。人体感染结核菌后,只有在抵抗力降低或细胞介导的变态反应增高时才可能发病。

法律分析

职工患肺结核病的,由于肺结核病不属于职业病,故不算工伤。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可侵及许多脏器,以肺部结核感染最为常见。排菌者为其重要的传染源。人体感染结核菌后不一定发病,当抵抗力降低或细胞介导的变态反应增高时,才可能引起临床发病。

拓展延伸

医务人员肺结核感染是否被视为职业病?

医务人员肺结核感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职业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工作者由于长期接触或受到工作条件的影响,导致患上特定的疾病。对于医务人员来说,由于其职业特性,与肺结核病原体接触的风险较高。如果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患有肺结核的患者而感染,且能够证明感染与工作密切相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他们的肺结核感染可以被认定为职业病,从而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补偿。然而,具体的认定还需要根据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和评估程序进行判断。

结语

结核病不属于职业病,故患肺结核的职工不算工伤。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常侵及肺部。尽管排菌者是传染源,但人体感染结核菌后不一定发病,需要抵抗力降低或细胞介导的变态反应增高。对医务人员而言,肺结核感染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为职业病,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评估程序。具体认定仍需依据相关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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