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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什么补助?

2024-07-23 来源:欧得旅游网

该篇内容重点介绍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补助政策和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所有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市民或企业,不论所有制,都有资格申请资助,最高补贴金额高达每件800元。此外,申请人所提交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进行重大改进的软件。同时,该篇内容还强调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和综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补助政策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本市市民或法人,不论所有制,均可申请资助。最高补贴费用可达每件800元。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

3、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保护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措施。申请人需要向著作权局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者法律认可的软件登记证明文件。同时,申请人需要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并缴纳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否则将无法获得著作权登记。另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逾期将无法获得登记。

总之,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如果您需要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漏填或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申请被驳回。

结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补助政策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本市市民或法人,不论所有制,均可申请资助,最高补贴费用可达每件800元。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的鉴别材料;3、相关的证明文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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