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部门规定,医疗机构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有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既有的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用作医疗用房医疗机构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包括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选址要求:
1、应符合当地城镇、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2、、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理;同时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便于院内部分服务的社会化;
3、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且地形宜规整,便于管理;
二、医疗机构违规行为:
1、冒名顶替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的、拒收符合入院指征等行为;
2、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的,串换医保目录内外项目,虚假申报、申报与实际使用不符等行为;
3、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或另设自付账号交费的行为;
4、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适应症用药等行为;
5、反物价政策,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超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
法律依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
第四条 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五条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十等。
第六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