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再次鉴定程序有何规定?
答:
1、收到首次鉴定结论15日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是侵权行为地的省级医学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卫生行政部门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鉴定的时间是收到当事人再次鉴定申请7日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4、再次鉴定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赔偿金额的多少均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判断基础。故,再次鉴定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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