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凡具有改医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式样留于医教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需要注意,麻醉类药品应当谨慎使用,并且在使用时应符合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