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全面准确理解严禁有偿补课规定》共六条,是对有偿补课行为的界定,并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校是指公办中小学校;教师限于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包括退休的中小学教师。这是基于合法性考虑,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但不能侵害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自由。退休教师已经不再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调整范围。
法律依据:
《全面准确理解严禁有偿补课规定》 明确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